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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某与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

时间:2023-12-27 17:19

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  顾倩律师承办

一、案件概况:

    2021年4月13日,宋某与A公司签订《商铺租赁及入场经营协议书》,约定A公司将位于淮安市xx路xx公司“商铺”出租给宋某经营使用,租赁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,给予免租期1个月。协议约定A公司的开业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,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4.5元计算,市场服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1元计算,履约保证金总计2.7万元,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宋某提供经营场地。合同签订后宋某按照宋某的要求预付了租金和履约保证金。但是截至起诉之日,A公司仍然未向宋某交付租赁的商铺、水电卡,商场至今也未开业,经宋某多次催促,A公司仍未给出准确的开业、交房时间,宋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知A公司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,A公司于次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。宋某认为A公司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宋某交付商铺,也未能按照约定的开业时间开业,双方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,宋某已经依法通知其解除了租赁合同,A公司理应返还宋某租金及履约保证金。故宋某诉至法院。

二、本案判决结果:

    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5份《xx商铺租赁及入场经营协议书》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;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宋某租金62870.96元,履约保证金27000元,合计89870.96元。

三、本案中,案件的关键在于:

1.宋某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;

2.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。

四、律师分析及观点:

时至今日,A公司仍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宋某,也未向宋某发出通知解释迟延交付房屋的原因,可见A公司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,故宋某于2021年7月15日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,A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,双方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起解除。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宋某与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,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,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,成功认定A公司至今未交付涉案商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,宋某有权解除合同。

五、律师提示:

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,特别需要注意:

1.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;

2.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