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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

时间:2024-01-18 16:59

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  顾倩律师承办

一、案件概况:

    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协议,协议分别约定某村村委将位于xx路西侧约10米处规划中的绿化带内约33平方米土地和厚荡路南85米约33平方米土地租赁给xx服务部,合同租赁期为50年,土地使用费分别总计20000元。现某村村委认为该协议相关约定违反法律规定,且租金显失公平,多次与xx服务部商讨重新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未果,故诉至法院。

二、本案判决结果:

    某村村委会与xx服务部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两份《协议》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。

三、本案中,案件的关键在于:

1.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;

2.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约定的租金是否显示公平。

四、律师分析及观点:

该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,并不导致该协议的整体无效,双方协议其他内容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,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,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,成功认定某村村委与盛畅服务部签订的《协议》中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为五十年,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限,超过部分无效。

五、律师提示:

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,特别需要注意:

1.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;

2.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间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,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;

3.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