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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

时间:2024-01-18 17:00

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  姜楠律师承办

一、案件概况:

    2018年12月12日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租赁合同》一份,约定B公司将其位于烟台市xx公司用于经营“A.未来教育城”。合同签订后,A公司即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对外招商,在A公司经营过程中,双方因房租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,B公司诉之法庭并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,同时申请法院向A公司招租的业户送达止付令,责令业户不得向A公司支付房租,致使A公司无法回笼资金、无力继续支付B公司房租。2021年1月12日,B公司向A公司发出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》、于2021年1月18日向A公司发出《通知函》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;并且B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各承租户发出《通知函》告知租户限期撤场,否则需要向B公司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。2021年2月22日,B公司又向A公司及其招租户发出《停水、停电通知》,严重干扰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,给A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,B公司向A公司招租的业户发放通知函及多次停电行为严重干扰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,构成严重违约,故A公司诉至法院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二、本案判决结果:

    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三、本案中,案件的关键在于:

1.B公司2021年1月12日发出的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》及2021年1月18日的《通知函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,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应否支持;

2.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831388元应否支持。

四、律师分析及观点:

B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未按时缴纳2020年7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金,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收房屋租金后,A公司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事实清楚;在A公司未按期撤场并腾退房屋交还B公司的情况下,B公司在提前通知A公司及次承租人之后,于2021年3月3日对案涉房屋采取了停电措施,不属于干扰A公司正常经营的违约行为。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,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,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,成功确认A公司累计拖欠房租超过1个月以上,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,收回房屋以及证明A公司向B公司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,理由不当。

五、律师提示:

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,特别需要注意:

1.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;

2.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